2006年11月2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一版: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跳槽时承诺的住房只是“水中月”?
法院:医院的承诺应当兑现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包珍珍

  本报讯  招聘人才时,开出了高薪加房子的承诺,当人家真的跳槽后,当初的承诺却没有兑现。为此,医生冯某上法院向医院索要住房。日前,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医院兑现承诺,补偿给原告房屋折价款。
  冯某是温州市一位知名医生。1993年4月,一家心血管医院多次劝说冯某加入他们医院,并许诺给高薪和一套住房。当年9月,冯某跳槽到心血管医院工作,此后与心血管医院签订聘用合同,约定心血管医院聘用冯某为该院副院长、副主任医师;合同期限20年,并在合同第5款第2条约定,根据医院的经营情况及冯某对医院的贡献大小,在开诊5-8年医院为冯某解决60-70平方米住房一套。
  1996年,冯某被聘任为该医院院长。2005年,由于种种原因,冯某和心血管医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。医院就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她一次性经济补偿,但对住房问题双方经多次协商一直未能达成解决方案。冯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,没被受理。为此,冯某向鹿城区法院起诉,要求医院为其购买住房一套,或按市场价补偿60万元。
  审理中,医院提出,当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住房事宜的约定是附带两个条件的,一个是医院的经营情况,一个是冯某对医院的贡献大小。冯某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具备了这两个条件;而且该约定不明,双方事后又无补充约定,应视为没有约定。
 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合同上关于住房的约定按照通常解释是医院在开诊后5-8年出资为冯某购买60-70平方米住房一套。即使该条款在理解上存在争议,也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。该条款虽附带2个条件,但这2个条件是否成就,仅仅关系到医院是在5年还是8年为冯某解决60平方米还是70平方米的住房,并不影响医院为冯某解决住房条款是否生效。
  法院考虑到双方约定解决住房的具体位置不明确,且医院为冯某解决住房的期限已过,故直接判决医院按市场价格给予冯某补偿。市场价格按照2005年5月市区80平方米以下二手房的平均价格每平方米7090元,以65平方米计算。另外考虑到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没有达到,故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冯某补偿价的85%,即39万余元折价款。